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告为深入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文明示范市和生态宜居城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一律停止生产经营销售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经销商、宾馆、饭店及其他商业销售、服务等场所,一律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环保袋。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抓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监管工作,凡发现生产、销售给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者,将依法给予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综合执法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流动无照及定位划线临时交易点违规违法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倡广大消费者在购物中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和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主动拒绝使用塑料购物袋。敬请广大群众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937—6300315,“12345”民生热线。
特此通告。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