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165号)时间:2016-11-25
分享我要评论【导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设部联合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立时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并于次年正式实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明确了交存主体和标准。为了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2016年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由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并施行,把交存标准调整为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至8%。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买商品住宅(及住宅区域内的非住宅)的业主交纳。99年1月1日起至08年2月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业主,按照购房款的2%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独栋别墅的业主按购房款的1%交纳。自08年2月1日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业主,按照多层住宅楼(六层及六层以下)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住宅楼(六层以上)20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