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举报有奖!嘉峪关市需报废的1712辆报废机动车,已报废1046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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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1/20 16: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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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公安局召开集中解决报废车辆隐患问题新闻发布会

    11月19日下午,嘉峪关市公安局召开集中解决报废车辆隐患问题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曹华林通报嘉峪关市公安局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的部署、措施、战果和下一步计划等工作情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严平主持新闻发布会。来自省级、市级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网站等17家媒体和相关业务警种民警代表共计100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媒体记者


严平同志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严平同志首先代表嘉峪关市公安局党委向社会各界媒体的到来表示欢迎,向他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的目的、意义向媒体记者进行了介绍。


曹华林同志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曹华林同志首先向媒体记者介绍了嘉峪关市公安局开展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所取得的战果。他说,嘉峪关市公安局按照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扎实开展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截止目前,我市需报废的1712辆报废机动车,已报废1046辆,完成了任务的61.1%,取得了显著战果。

曹华林同志在通报中对工作部署、措施情况进行了介绍:

    一是精心部署,高位推动。成立了由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生武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当作自己的“责任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高位推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要求,狠抓落实,为大会战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是成立专班,有序推进。交警支队从辖区各交警大队抽调民警成立专班集中办理,明确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综合应用多种措施,坚持“应报尽报”的原则,推动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强力、强势开展。将全市报废机动车辆登记到册,任务分解到每位民警,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压力,通过加强沟通协作、统一建立台账,挂图对表确保工作有序有效顺利进行。
    三是积极动员,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台、“双微一抖”等新型媒体,多渠道进行告知当事人,督促报废车辆所有人,自觉办理报废手续。并发动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广泛宣传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情况,解读机动车报废法律、法规和政策。

    曹华林同志还对机动车报废的相关政策进行介绍解读,并对下一步工作重点和计划进行了介绍。

    会后,媒体记者对相关业务民警进行了采访。

    目前,我市还有部分报废机动车尚未办理报废手续,为使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工作进一步推进,按照“消除存量、减少增量”,“应报尽报”的原则全面完成任务,现在将有关按期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措施和事项公告如下:

办理注销登记措施

    1、对已经灭失的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可以按照灭失办理。
    2、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同时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可以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3、对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4、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5、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当地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报废地、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办理处罚措施

    1、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举报奖励措施

    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有奖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对举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办理地点

    1、机动车存在的,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办公地点: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机动车报废站(嘉峪关市新城大道东369号),咨询电话:15352187181。
    2、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携带身份证件及车辆相关手续到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办公地点:交警支队车管所西侧大院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937-5906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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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来来
  • 发表于:2019/11/30 12:30:32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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