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发布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类政策清单(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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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17 1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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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7.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甘企业。

2.补贴标准:

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招用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在甘企业,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在甘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方位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甘人社厅发〔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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