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发布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类政策清单(三)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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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17 15: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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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临时岗位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城镇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补贴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申领流程:

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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