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维修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费用,责任划分如下:
1、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2、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3、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4、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5、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三) 因人为损坏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哪些资金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市房产服务中心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可以采用和禁用什么行为?市房产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何计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业主交存之日起计息,按计息日(每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计入业主个人账户。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作为房屋应急维修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及业主个人账户再分配(按照业主交存额度及时间等因素进行增值分配,计入业主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