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物业服务提升年】对物业不满意,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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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7/30 17: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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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总有不少小区的业主抱怨小区绿化不达标、卫生打扫的不干净、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求更换物业,那么作为业主可以对物业公司进行更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六章二百八十四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四章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四章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四章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如果对物业公司满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

另外,在新旧物业公司交替期间,原物业公司还应该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同时可请求业主支付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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