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物业服务提升年】开发商“赠送物业服务费”的承诺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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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8/13 9: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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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的“购房赠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承诺只对开发商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开发商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费免除的承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能有效:(1)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方式、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并且明确约定了由开发商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购买其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入住后的若干时间段内的物业服务费,或者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免除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承诺。(2)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建设单位承诺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以及人住后若干时间段内的物业服务费全部由建设单位代为交纳,并就建设单位违反此项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而且必须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在这两个条件下,开发商承诺其承担业主入住之后的部分物业服务费,并且物业服务企业也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表示同意,该承诺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第一章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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