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强制拆迁私企何来权力

  • ha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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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6/5/19 22:41:29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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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私企何来权力?


 
被拆现场 
  嘉市一欠债人几间库房“一女二嫁”引起纠纷

  4月20日,在嘉峪关市做小买卖的平凉籍个体户张彩梅女士,突然接到嘉峪关市宏飞公司印制的一纸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3日之内搬迁其位于嘉峪关市公安局看守所斜对面的几间库房。4月24日和5月4日,宏飞公司动用推土机推平了张彩梅占用的5间库房和部分附属设施,并放火焚烧了此地的残留物,致使2万余元的财物遭到损毁。本应由政府执法部门进行的拆迁工作怎么由私营企业代替了呢?

  库房被私企强行拆除

  5月10日张女士告诉记者,2000年前,酒泉人康志林先后从她的建材门市部赊欠材料款3万余元,2002年7月,康无力还款,便将他在嘉峪关看守所斜对面修建的几间库房抵顶给她。2006年4月20日下午,宏飞公司员工突然给她送来一张拆迁通知,限她在22日前搬迁,否则将强行拆除。通知她的人还说,政府已经把库房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宏飞公司修建职工宿舍了。对此,张女士很纳闷,她便到处寻找欠款人康志林想问个究竟,但康却没了踪影。

  4月24日下午3时左右,宏飞公司派人来到库房所在地,并动用推土机将张女士使用的部分库房夷为平地,库房里的建材等物品被碾轧或丢失。25日,宏飞公司又派人放火焚烧了此地的残留物。

  报警求助无济于事

  张女士讲,事发当时,看管库房的高女士苦苦哀求但无济于事,便报了警,但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民警则以“民事经济纠纷应诉讼至法院处理”为由离开。

  张女士说,宏飞公司的拆迁行为不仅给她造成2万余元损失,其做法更让人寒心。她认为,即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宏飞公司,拆迁地面建筑也应由政府执法部门进行,私营企业怎么就能直接向她发通知并实施拆迁行为呢?一连数日,张女士先后到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均无明确答复,虽然宏飞公司也有给其补偿的意愿,但她不接受,她表示将通过诉讼索赔。

  5月10日,记者在拆迁现场看到,此处被拆除的房屋已有数十间,现场仍然堆放着大量瓦砾碎片,焚烧过的痕迹清晰可见。

  记者从张女士提供的那张通知上看到,通知上除盖有宏飞公司的印章外,还盖有该公司职工宿舍的承建单位、同属私企的酒泉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五分公司的印章,还有“非法用地”等字样。就民警赶赴现场没有制止一事,嘉峪关市东区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的解释与当时处警民警说法一样。

  祸起“一女二嫁”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此起纠纷的罪魁祸首是房屋所有人康志林的“一女二嫁”行为。据了解,就在康志林将部分库房抵顶给张女士之前的2001年2月,他已将这里的数十间房屋全部抵押给宏飞公司以抵顶其欠下的8万余元欠款。后来,张彩梅搬来后与宏飞公司就库房的使用权磨擦不断。宏飞公司去年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后,便要求张女士搬迁,并最终实施了拆迁行为。

  宏飞公司称“迫于无奈”

  就此,记者几次联系当事人康志林均未如愿,但记者了解到,康志林10年前在此修建的数十间房屋和附属设施一直未办合法手续。

  5月10下午,记者与宏飞公司经理吕鸿荣取得电话联系。吕经理承认,宏飞公司、康志林、张彩梅三方之间确实存在用库房顶替债务的事实,他与康志林有抵顶协议,但康志林把这处房屋抵押给宏飞公司在张彩梅占用之前。吕经理说,自从他2005年10月办理完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手续后,曾5次口头通知张彩梅搬迁,但张彩梅就是不搬迁,公司修建职工宿舍迫在眉睫,强行拆迁是迫于无奈。他说,4月24日拆除的只是库房周围的围墙和猪圈,目的是催促张彩梅及早搬迁。而且,被拆除的猪圈里当时只放置了几块木板。直到5月4日,他们才拆除了张彩梅占用的5间库房,当时虽然门上有锁,但屋内物品已经被搬走。

  企业强行拆迁不合法

  宏飞公司以自己名义下发拆迁通知并强行进行拆迁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嘉峪关市政协委员、法律硕士、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吉。

  王律师认为,房地产进行抵押时,当事双方应当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抵押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张彩梅和宏飞公司与康志林所签的抵押合同或单据都没有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是无效的。但从事件发展过程来看,张彩梅和宏飞公司都实际上已取得了库房的使用权,宏飞公司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同是债权人张彩梅的利益。王律师还认为,宏飞公司虽然拿到了土地使用的批文,但要让张彩梅搬走,只能采取协商或通过诉讼程序的办法解决,不能通过强行拆除而激化矛盾,使事件复杂化。因此,宏飞公司的拆迁行为,在没有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之前,应立即终止。

  记者在嘉峪关市国土局了解到,该局的确于2005年将此地近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划归宏飞公司。但该局规划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初他们并不知道此地存在纠纷。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房屋拆迁的有关管理条例,企业、法人、非法人或者个人,不能以通告的形式要求住户进行拆迁,若要强行拆除库房,必须是政府行为或者是有资质的拆迁公司。企业和个人之间只通过发函的形式进行协商拆迁。

  本报记者董开炜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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