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教训”小偷不当反领刑

  • 王者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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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2/14 17: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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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电视报讯(记者牛华丽)在抓小偷的过程中,他对小偷进行了殴打,不想小偷竟因全心衰竭而猝死。最终,这位“教训”小偷的人获得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魏某与其妻子董某在我市镜铁西路市场搭一帐篷做小商品生意。200661315时许,魏某在商行门前闲聊时,董某喊道:“有人偷碟了”。魏某立即向朝西跑的曹某追去。此时,另一位商行业主黄某也随后追赶。魏某追至镜铁西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欲抓曹某时,被其踢了一脚。魏某就向曹某面部击打了两拳,胸腹部踹了一脚,曹某蹲在了地上。随后,魏某拉曹某,黄某推搡,欲将曹某拉至摊位前。当行至镜铁西路一自选超市门东侧时,曹某倒地不省人事。黄某返回商行,魏某拨打110报警后便离开现场。曹某经过往群众拨打120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为:被害人曹某生前被人追赶后,其胸前遭受钝性物(类徒手伤)击打,有多处挫擦伤。曹某的死因是在肥厚型心肌病基础上,由于疾跑、精神紧张及打击等诱因作用,突然使心脏负担加重而失代偿,致使全心衰竭而猝死。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6108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魏某患有肺结核疾病且当庭吐血,致使该案无法继续审理。20061031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全案中止审理。今年62日,市法院对此案恢复审理,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魏某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与被害人曹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殴打小偷的行为能够致被害人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厮打被害人曹某,应当预见其行为能够发生致被害人曹某死亡的后果。由于被告人魏某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关于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与被害人曹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的辩护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的确,小偷是令人痛恨的,但此案告诫市民朋友们,在抓住小偷后,最有效而又明智的做法是将小偷交给警方处理,小偷当然会因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天下本来无事,纠结只在人心。
以为有分有别,其实无古无今
  
  • 在线影视部
  • 发表于:2011/12/14 18:00:00
  • 来自:甘肃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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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王者编辑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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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甜甜
  • 发表于:2011/12/14 18: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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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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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叔叔那是2006年的事,现在才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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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者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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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论坛管理员
  • 发表于:2011/12/15 9:06:58
  • 来自:甘肃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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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由 甜甜 发表于 2011-12-14 18:28:18 :
哇,叔叔那是2006年的事,现在才发出来???

2006年的案子,刚刚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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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说丨星火
  • 发表于:2011/12/15 10:54:47
  • 来自:甘肃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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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其实等于无罪开释,中国的法律也蛮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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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我大汉,虽远必诛!
  • 知了
  • 发表于:2011/12/15 1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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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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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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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里独行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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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2/16 10:18:25
  • 来自:陕西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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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是目前中国高收入,低风险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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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ggg
  • 发表于:2011/12/16 1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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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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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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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乱了左右
核心会员核心会员
  • 发表于:2011/12/16 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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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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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由 千里独行侠 发表于 2011-12-16 10:18:25 :
小偷是目前中国高收入,低风险的行业。

大哥,终于找到组织了,请你收留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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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者之风
楼主回复
论坛管理员论坛管理员
  • 发表于:2011/12/18 1:13:30
  • 来自:甘肃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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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本来无事,纠结只在人心。
以为有分有别,其实无古无今
  • 祖国统一
核心会员核心会员
  • 发表于:2011/12/18 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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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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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是重了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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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ggsjyg
  • 发表于:2011/12/18 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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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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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都不过关,还去学人家偷东西,实在不应该加入这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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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牧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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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2/18 1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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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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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厮打被害人曹某,应当预见其行为能够发生致被害人曹某死亡的后果。由于被告人魏某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疏忽大意”用的不当。
 
以后再也不敢抓小偷了,想偷啥让人家偷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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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太不良,还是去放羊
  • 剑客
  • 发表于:2011/12/30 13:00:46
  • 来自:甘肃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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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什么小偷越来越多、越来越嚣张的根源,小偷都成了公检法的祖宗了,抓小偷的时候,没人管,抓住了,都冒出来了,教你应该把东西送给小偷(他祖宗),对他不能打、不能骂,应该交给公检法,过后不到半小时又在街上偷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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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中de瓶子
  • 发表于:2012/1/30 21:29:02
  • 来自:江苏
  1.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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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由 甜甜 发表于 2011-12-14 18:28:18 :
哇,叔叔那是2006年的事,现在才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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