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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12/14 17: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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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电视报讯(记者牛华丽)无业青年谢某,在 “一进宫”之后,不思悔改,竟然再次在玉门、嘉峪关、哈密等地作案,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现年34岁的谢某,高中文化。 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6年9月日刑满释放。然而谢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今年8月3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分别涉嫌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嘉峪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谢某及其同伙在哈密市预谋对洗头房的小姐实施抢劫。2010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等人携带黑色头套在哈密市复兴路“相思足浴”外人行道上,将被害人王某劫持到谢某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里。给王某头上戴上黑色头套,抢走王某手机一部,后将车开至嘉峪关市。途中,谢某及其同伙威胁被害人王某打电话告知王某的朋友王某某,王某已被绑架,令王某某打款5万元。12月16日,王某某向哈密市公安局报案,侦查员接到谢某等人再次打给王某某的勒索电话后,告知对方立即将受害人王某释放。迫于压力,谢某等人让王某某打款200元作为路费,打款后,谢某等人在嘉峪关市黑山湖收费站附近的戈壁滩上将被害人王某放行。 2010年12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携带黑色头套等工具在“浪淘沙”洗浴中心对面的公交站点前,将被害人成某劫持到谢某驾驶的黑色桑坦纳轿车里,给成某戴上黑色头套,对其实施抢劫,后开车将其带至花海公路与环城路交叉口向北3公里处的戈壁滩上放行。抢劫成某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等物品。破案后,这些物品均未追回。 此外,2010年9月18日,被害人李某的妹妹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谢某,谢某身穿军装,自称是某部队军官。后谢某以军人身份与李某某谈恋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和张某的信任。2010年10月12日,谢某以部队要到兰州进菜,需要1万元现金周转为由,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取现金1万元,并向李某提供了证明其身份的假军官证和假军官驾驶证复印件。12月15日10时许,谢某以征兵回来需要用车为由,将张某假车牌号为新L的桑塔纳轿车骗走。破案后,该车追回,赃款未追回。 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断线钳等作案工具,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先后两次到玉门市清泉乡村民门前,从停放的自卸车及铲车上共盗得电瓶4块,价值共4000余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同年12月29日,谢某伙同他人以同样手段再次从一自卸车上盗得电瓶2块。 综上,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绑架罪、抢劫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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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由 沙雨.佳雨 发表于 2011-12-14 18: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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