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管理员
|
- 阅读:1229
- 回复:7
- 发表于:2012/3/15 18:55:56
- 来自:甘肃
- 楼主
- 倒序看帖
- 只看该作者
“廉颇老矣,尚能饭否”—— 甘肃省首例葡萄酒 不正当竞争案激战正酣 (本报讯)记者在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举办的“3.15品牌维权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诉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由城关区法院正式受理。该案系我省首例葡萄酒不正当竞争案,本报随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起诉状称,原告销售紫轩系列葡萄酒,通过多年的精心经营,其品牌和口感,已成为消费者的认可的知名品牌,并得到行业专家和协会的好评。尤其是紫轩梅尔若系列葡萄酒,自2007年上市以来,已成为甘肃市场的知名商品,该系列葡萄酒定位中高端市场,已成为原告销售的主打产品。2011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三款莫高梅尔若系列葡萄酒,其外观包装几乎与紫轩梅尔若系列葡萄酒一模一样,已造成与原告销售紫轩梅尔诺系列葡萄酒混淆,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明显:被告高仿“紫轩”梅尔若系列葡萄酒因其外观包装和不良品质,而被广大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销售的“紫轩”梅尔若系列葡萄酒,对原告进行反馈和投诉,甚至要求赔偿损失,已给原告的销售及产品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以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中看出,被告用低档产品高仿原告紫轩梅尔若系列高中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恶意明显,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给原告造成损害。此前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收回侵权商品,销毁侵权标贴与标识,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背景链接:“莫高”做为甘肃市场老牌葡萄酒,曾屡获荣誉。近几年,“紫轩”品牌的异军突起正在改变着省内葡萄酒的市场格局,尤其对“莫高”品牌市场份额冲击较大。在拥有硬件基础,上乘品质,有机认证,世博荣耀,驰名商标等一系列资源优势和雄厚背景下,高速发展的“紫轩”大有取“莫高”而代之,成为甘肃本土葡萄酒品牌龙头之势。对于“莫高”来讲,竞争压力不言而喻,不断推出与之抗衡的系列产品,而这次的“剑走偏锋”,则是侵权事件的导火索。“廉颇老矣,尚能饭否”我们不得而知,但市场的残酷性则是不变的规律。唯有“大浪淘沙”,方能“精华尽显”。这次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本土品牌能否冲破瓶颈,走出省外,跻身强列,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自律态度和职业操守也显得尤为重要。
|
|
天下本来无事,纠结只在人心。 以为有分有别,其实无古无今
|
|
论坛管理员
|
天下本来无事,纠结只在人心。 以为有分有别,其实无古无今
|
核心会员
|
谁都不知道今天过去明天会如何,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善待眼下的这一分钟、这一小时、这一天。
|
核心会员
|
在这个世上,缘分总是来回兜转,我们终会于千万人之中遇见我们所遇见的人,亦终会于千万年之中,在时间的无涯的荒野中,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遇见你,那也没有什么别的可说,唯有轻轻地问一句,哦 你也在这里吗
|
认证版主
|
如此高仿的外包装又是如何堂而皇之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呢?发人深思!
|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
|
哈哈哈,中国的政府职能部门,简直就是个什么那!我都每次没词了!
|
|
核心会员
|
我相信紫轩能赢。 咱们紫轩有这么强大的势力背景支撑,怕啥?
|
|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