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车祸致人一级伤残 事故赔偿没了下文

  • 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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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6/12/7 15:49:04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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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致人一级伤残   事故赔偿没了下文
    本报讯(记者高深)2004年12月22日,白银市白银区司机郝德清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我市迎宾路交叉的环形道北侧时,车辆向右侧翻,将在右侧行走的张引娥压于车下(本报于2004年12月24日对该事故作了报道),造成张引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肢。后张引娥将该车车主郝富荣、司机郝德清告上法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5日做出终审判决:由被告郝富荣赔偿原告张引娥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等费用共计530977.43元;被告郝德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时至今日,截瘫在床的张引娥仅拿到11万元的事故赔偿金,其余赔偿金却没了下文。
    2004年12月22日下午16时许,白银市白银区司机郝德清驾驶甘D—13248号斯太尔大货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我市迎宾路转盘北侧时,车辆向右侧翻,将在右侧推自行车行走的陕西宝鸡市来嘉打工人员张引娥压于车下长达1小时半,后被送到嘉峪关市人民医院救治。入院后诊断为;1、右下肢挫灭伤;2、左小腿部挫灭伤;3、下腹钝挫伤;4失血性休克。行右下肢髋部高位截肢,左大腿下部截肢。经治疗后于2005年3月22日出院治疗。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原因为该货车司机郝德清驾车在急弯路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引娥无责任。
    2005年2月6日,张引娥将甘D—13248号货车实际车主郝富荣、司机郝德清及该车登记车主白银海天运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告上了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几被告偿付由该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旨、被抚养人生活等费用共计605787.91元。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张残疾用具费予以先行支付部分费用,以后再次发生的有权另行诉讼,主张权利。并于2005年5月14日做出初审判决:一、由被告郝富荣(实际车主)赔偿原告张引娥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暂时支付残疾用具费(11106.22元)、被抚养人生活等费用共计293977.43元;二、被告郝德清(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郝富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郝德清对上述赔偿费与被告郝富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肇事货车系郝富荣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海天公司购买,海天公司对肇事车辆保留所有权。购买人使用该车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海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海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引娥认为一审判令的赔偿护理费、残疾用具假肢装配费用计算依据不足;一审判决仅先行判部分残疾用具的赔偿,以后再次发生另行诉讼,不利于保护上诉人的权益。张引娥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德林义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出具的(左腿35100元,右腿48300元,使用5—7年左右适时更换一次)的诊断证明,对上诉人张引娥认为一审对残疾用具费判处无据的上诉理由成立,并于2006年1月5日做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变更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的支付残疾用具费(35100+48300x70周岁—28周岁)/7年/次为83400元X5次为417000元,由被告郝富荣赔偿原告张引娥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等费用共计530977.43元。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据张引娥的丈夫高贵生说,判决生效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分两次共执行来了11万元(其中3000元被扣为执行费)后,于2006年4月14日将该案转到白银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白银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又于7月12日将该案转到白银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他于7月13日去白银区人民法院交了4240元的执行费和300元的出车费,但白银区人民法院始终没有执行回来1分钱,如今剩余的42万多元的事故赔偿金却没了下文。他打电话询问时,白银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杨姓法官不是称找不着车主无法执行,有时干脆连他的电话都不接。
    由于他的妻子张引娥截瘫在床,家里还有10岁的小孩在上学,他的60多岁的老母亲也从宝鸡来到嘉峪关照顾他的妻子,他却为了事故赔偿金不得不奔波于嘉峪关与白银两地,令他很感无奈。
  
  • 深深蓝海
  • 发表于:2006/12/7 16:08:07
  • 来自:甘肃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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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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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国统一
核心会员核心会员
  • 发表于:2006/12/13 20:21:10
  • 来自:甘肃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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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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