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关周末记者 郭振兴)拒交物业费是很多业主表达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的一种方式。近日,家住朝阳花园的王某就因此引来了一场官司,最终法院不但判决王某如数交纳物业费,而且还要承担300.8元的滞纳金。
王某居住在朝阳花园27号楼,因不满康安物业公司的服务,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王某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共计 815.4元。经多次催交无果后,康安物业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王某向康安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15.4元,并按照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应当承担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但康安物业公司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滞纳金,即300.8元;另外,康安物业公司清理小区污水产生费用各业主每户分担10元,原告康安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产生费用17元,共计1143.2元。
被告王某辩称:其欠康安物业公司物业费属实。但其拒交物业费的原因如下:1、房子内一直有漏水现象,找过物业,但物业不解决;2、小区内路面有坑,存在安全隐患;3、楼道内灯不亮。康安物业公司只要解决上述问题,他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康安物业公司与嘉峪关市朝阳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009年3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由康安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日常物业服务,业主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价局定价,收费标准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每月每平方米0.26元;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0 日,每月每平方米0.3元,共计欠物业费815.4元。按照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不按期交纳物业费,从逾期之日起,承担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康安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815.4元有合同约定及物价局收费标准,予以支持;康安物业公司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300.8元,未超出协议约定,予以支持;康安物业公司主张的排污费10元,其提交的缴费通知未经业主委员会确认,亦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康安物业公司主张的支付令费17元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向原告康安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815.4元、滞纳金300.8元、支付令费17元,共计113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康安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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