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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12/11 1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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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日报讯(记者 高晓兰)受当前钢铁行业形势低迷影响,集团公司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出现了困难。集团公司领导十分重视并进行专题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于近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包括以下内容:自2013年12月1日起,凡是已办理酒钢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的职工,可将贷款职工(包括配偶)目前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出,用于部分偿还房贷,以降低职工月还款压力;自2013年12月1日起,凡是办理酒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不违反贷款政策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贷款展期;自2014年1月1日起,允许购房职工先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办理贷款,其中每套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和还贷不超过两次;凡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购房首付款比例降低到20%;凡是酒钢引进的成熟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次月起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其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贷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由连续缴存12个月降低到6个月。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职工,可书面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部分还贷。各单位贷款人员名单由公积金中心提供,由各单位公积金管理人员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统一收集还贷职工提取所需资料,初审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由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批量支取还贷手续。还贷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剩余的本息之和,提取额精确到职工账户余额的千位数。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部分还贷:还款过程中出现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逾期的;本人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当年缴存额的;解除劳动合同,公积金账户封存的。 此次政策调整明确了提取公积金的时间安排,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间2013年12月份;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月份;办理提取公积金部分还贷后,将生成新的月还款额,如职工还需办理贷款展期的,展期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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