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园林局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引发劳动官司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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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2 17: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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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月李云刚等19人通过公开招考被录用到园林局,成为园林局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就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了明确的约定。但园林局一直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16月园林局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引发了劳动争议,李云刚等19人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园林局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及差额工资共计3361475.06元。园林局接到起诉后与20111013日对李云刚等19人强行停岗停薪。2011117日劳动仲裁委裁定按公益性岗位支付李云刚等1920116-20111013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李云刚等19人不服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261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定支付李云刚等19人节假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20116月—1013日的工资每人共计21936.8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2012824日,原告李云刚等19人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局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认定李云刚等19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为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撤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民一初字第23号、第5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2013615日嘉峪关法院作出维持原判。李云刚等19人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8月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园林局依然没有证据证明李云刚等19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20131013日邃作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嘉民一初字第1079号、第114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2014326日早上900城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愿此次能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早日结案。
  
  • apple
  • 发表于:2014/3/12 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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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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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佩服你们的毅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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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待与你牵手
  • 发表于:2014/3/12 1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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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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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要依靠法律来维护劳动人民1的合法利益,加油
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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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ple
  • 发表于:2014/3/12 19: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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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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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纸是包不住火的,我们决不会妥协的,我们会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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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残独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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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2 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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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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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由 apple 发表于 2014-3-12 19:53:41 :
我们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纸是包不住火的,我们决不会妥协的,我们会维权到底!
“公益性岗位人员”这个词是哪位“才人”发明的不知道,也不懂这个词是啥意思。但猜想这个词是“玩儿人”的。
你这句话的后半段俺是“点赞”的!
建议对不遵守《劳动法》的“正规单位”重罚!
劳动人民勤劳、质朴、善良,却最易被欺。
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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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雨蒙蒙
  • 发表于:2014/3/12 2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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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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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行侠
  • 发表于:2014/3/12 20: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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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ream
  • 发表于:2014/3/12 2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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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严惩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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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oopoy
  • 发表于:2014/3/13 1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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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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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觉得我们这是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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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到没有朋友
                ——我的灵魂
  • 嘉峪风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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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3 14: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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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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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想说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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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胡子少年
  • 发表于:2014/3/16 14: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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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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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用人单位拖欠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待遇显然是违法的。
2 这19个人要求用人单位给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你继续工作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需要你继续工作,你无权要求用工单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在看来这十九人是想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园林局拒绝后恼羞成怒将此事闹上法庭的。我想法院不会支持他们的一些无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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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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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6 15: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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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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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楼(白胡子少年)的帖子
我们与园林局自2007年11月年以来已经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1月10第三次合同到期,我们继续在园林局工作至今,2011年10月13日园林局对我们强行停岗停薪,原因是我们不签公益性岗位合同.庭审时我们已提交了录音及我们与园林局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如果园林局不同意续订合同,合同到期就应该终止,如果不想要我们也可以正大光名的解除合同给补偿金啊,干吗还停岗停薪?找个莫须有的"我们是公益性岗位人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那是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部门不比谁都清楚?如果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两次发回重审?我们打这场官司的目的,并不是要赖到园林局,而是要一个公正的说法-我们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园林局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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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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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6 1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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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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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一天遇到我们这种情况,我想你也会和我们一样,不争馍馍,只争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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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_m^
  • 发表于:2014/3/16 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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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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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亦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当然就按劳动合同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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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雨蒙蒙
  • 发表于:2014/3/17 9: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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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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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qid8895741
  • 发表于:2014/3/17 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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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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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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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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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7 9: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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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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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网上发表意见是公民合理合法的反映诉求的平台,希望不要让老百姓连说话的权力都剥夺,希望删帖的人好好反思,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贴被╃天涯人生メ于2014-3-17 21:57: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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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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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7 9: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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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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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7 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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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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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7 1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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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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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判决书“本院认为: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据够证实原告从事的园林绿化等工作属于地方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原告李云刚等19人又不是市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与市就业服务中心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又没有向其申请公益性岗位,更没有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合同,也从未向其申请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市就业服务中心即不是本案的被告,也不是第三人或证人,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凭什么出具相关证明?拿什么来证明?如此事实清楚的案件,法院审了三年还审不清楚?究竟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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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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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7 1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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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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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嘉峪关市园林局的职工,园林局与我们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园林局与我们19人,
1、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李云刚等19人与园林局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却依据市就业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定判令李云刚等19人与园林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李云刚等19人。天下还有这么判案的吗?李云刚等19人与园林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适用于李云刚等19人,那应当适用与谁?
2、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的规定”,李云刚等19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差额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告李云刚等19人更是不明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是对公益性岗位合同做出的特别规定,李云刚等19人与园林局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又不是公益性岗位合同,为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原告李云刚等19人与园林局在《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就劳动报酬做了明确的规定;“甲方(园林局)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李云刚等19人)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园林局2007、2008年按880元/月支付工资,2009、2010年按900元/月支付工资,2011年1-5月按1050元支付工资,2011年6月1日—至今工资未支付,该工资难道是同工同酬的工资吗?园林局与李云刚等19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都不能算证据,那什么才算证据?好一个没有法律依据!
[此贴被╃天涯人生メ于2014-3-17 21:54:12编辑过]
[此贴被╃天涯人生メ于2014-3-17 22:05: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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