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10月李云刚等
19人通过公开招考被录用到园林局,成为园林局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就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了明确的约定。但园林局一直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011年
6月园林局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引发了劳动争议,李云刚等
19人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园林局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及差额工资共计3361475.06元。园林局接到起诉后与
2011年
10月
13日对李云刚等
19人强行停岗停薪。
2011年
11月
7日劳动仲裁委裁定按公益性岗位支付李云刚等
19人
2011年
6月
-2011年
10月
13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李云刚等
19人不服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
6月
1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定支付李云刚等
19人节假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
2011年
6月—
10月
13日的工资每人共计
21936.8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12年
8月
24日,原告李云刚等
19人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局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认定李云刚等
19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为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撤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2012)嘉民一初字第
23号、第
5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
6月
15日嘉峪关法院作出维持原判。李云刚等
19人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
8月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园林局依然没有证据证明李云刚等
19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2013年
10月
13日邃作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2013)嘉嘉民一初字第
1079号、第
114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
3月
26日早上
9:
00城区人民法院
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愿此次能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早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