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惠民街棚户区房屋征收改造的公告
为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保障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嘉峪关市2014-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惠民街棚户区进行征收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汽车北站以西、电业局家属楼以北、惠民街区酒钢职工住宅平房区以东、益民小区以南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20410.58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0555平方米,共有房屋387套,其中:砖混楼房4栋共113户,6658.33平方米;砖木、砖混平房47栋共274户,13752.25平方米。
上述房屋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单位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单位: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峪关市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31462
三、征收期限
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1月30日。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不得办理户口迁出迁入。
五、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具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具体补偿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和建筑物所有人依法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具体安置补偿按照《惠民街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改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政策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单位要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依法实施征收。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本文转载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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