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雍平街棚户区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的公告
嘉政公告〔2016〕2号
为了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嘉峪关市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个计划”、“两个方案”》和《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雍平街棚户区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祁连西路以南、新华路以西、迎宾路以北、胜利路以东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6.13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5.42万平方米,共有房屋1187套。
上述房屋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期限 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4月23日。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
五、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物,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具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具体补偿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和建筑物所有人依法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具体安置补偿按照《嘉峪关市雍平街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改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政策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单位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征收。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