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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摘要:司法不作为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调解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政治纪律
●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执行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整理(新京报 郭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