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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法案将出台:驻军履行职责必要时可用火器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政府日前向立法会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因履行防务职责而享有的权利和豁免》法案,排期审议。

  法案建议驻军在表明身份和采取必要制止措施,仍不足以阻止妨碍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可扣押其用具、情节严重可扣留违法者并立即移送执法部门、移除可对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构成障碍的物品或使用火器。

  法案建议澳门驻军人员在特区履行防务职责,驻军人员、交通工具、武器装备和物资享有出入境优先权。但在出入境时,应向特区出入境事务站执法人员出示具权限部门发出的有效证件。为履行防务职责及表明身份时,有权自由进入及通行于特区边境设施,并因应实际情况所需,携带由澳门驻军配给的武器装备。

  豁免驻军缴付与其履行职责有关行为及活动的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职业税的规定不适用于澳门驻军人员。为驻军提供服务的医生、护士、药剂师、会计师、核数师和工程师,由内地具权限部门确认资格。驻军车辆驾驶员资格,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出的驾驶执照证明。

  法案建议订定对妨碍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时可采取的措施,规定在特区执法人员不在场且不能及时被召唤的情况下,驻军人员经适当表明身份后,尤其在劝离、警告或勒令立即停止时后,仍不足以阻止妨碍驻军履行防务职责者,可扣押其用具、情节严重可扣留违法者并立即移送执法部门、移除可对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构成障碍的物品或使用火器。

  但规定在采用其它强制措施不起作用或不适合,且处于绝对必要情况下,即:在迫在眉睫或正实行的侵犯或试图侵犯,在紧急情况下,作为警报或请求救援的方法,但以不能采用其它方法达到相同目的为限。在上述情况下,驻军方可使用火器,作为最后措施或正当防卫措施。如可能对第三人构成危险,则禁止使用火器。使用火器前,应发出使对方可清楚明白的警告,或以其它方式警告不能或未能使对方,可藉向空中射击发出警告。

  使用火器后,即使无造成任何损害,须立即知会特区政府。因使用火器使人受伤,驻军人员须尽快对伤者施救或采取救援措施。

  不服从驻军命令,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建议法律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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