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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8]37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街区平房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得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在国家和省上统一政策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一部署,各部门具体抓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2007年我市已对人均住房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要认真贯彻落实《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45号),按政府2007年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嘉峪关市“十一五”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中,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保障标准实施保障,到“十一五”期末,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使我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得到全面的改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也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此基础上,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争取提前实现保障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对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人均面积15平方米和市场平均租金的80给予补贴,租赁补贴每户不得超过200元/月。实物配租重点解决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一是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二是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规模以上住宅小区内,要求开发企业以建设总量2比例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或回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三是结合旧街区平房改造,清退、回收未出售直管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四是积极指导并督促酒钢(集团)公司等企业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筹措资金,建设和改善住房,拓宽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的路子。五是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和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市财政、房管等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廉租住房资金,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时到位: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随财力增长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保持在5左右。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认真落实福利彩票收益提成及社会捐赠等形式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六是积极申请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切实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民政、房管、统计和城区工作办等部门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民政、城区办等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收回。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全面落实《嘉峪关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按需建设”的原则,每年按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管部门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加大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的规范力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旧城区危旧平房改造。按照市政府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嘉峪关市《关于“十一五”旧街区危旧平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精神,市旧城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开展旧街区平房的改造工作,指导、督促各产权单位要尽快开展所属住宅小区危旧平房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基础数据,抓紧编制改造计划、方案,适时进行改造。使旧城区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为居民群众创造生活舒适、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休宿舍,同时,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继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街区危旧平房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保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三是鼓励社会关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街区危旧平房改造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街区危旧平房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和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市房管部门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健全完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责任,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部门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向人代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市廉租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工作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抓紧督促落实。市房管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和出台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会同房管、统计、城区工作办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并组织对全市开展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状况进行普查,尽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市财政局、房管局、民政局等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地税局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市房管局、财政局抓紧研究提出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房管局会同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推诿扯皮、有令不行、处置不力的部门要严肃查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认真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广告、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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