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斑马线碰撞了电动车,没有礼让行人,停车让行,确实是不对。应该负责任。可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知道这一条在法律范畴怎么解释,是法律条例漏洞问题,还是我是法盲不理解。电动车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不应该下车推行吗?不属于借道吗?人和电动车没有区分吗?如果定我全责,那这一条法律不是扯淡吗?还不如不要这一条,反正电动车不下车也不负责任,也不用关心行车安全,那么试问一下相关单位,什么是令行禁止,很明显就是鼓励吗?鼓励闯红灯、鼓励违章等等,在斑马线出事或者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就是机动车的。反正一个不理让行人,不停车让行,可以定机动车全责了。非常困惑提醒广大的机动车主记住我这个教训,引以为戒,而提醒其他电动车主和行人,没事出了事都是机动车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