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白天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摩托车2元/小时,超过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小型汽车1小时以内3元,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大型汽车6元/小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所有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夜间22∶00(含)至次日早7∶00免费停放。
(二)八处公共停车场:白天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摩托车2元/小时(含l小时,下同),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小型汽车4元/每小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大型汽车6元/小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所有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夜间实行计次收费方式,摩托车5元/辆·次,小型汽车8元/辆·次,大型汽车10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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