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园林局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引发劳动官司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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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3/12 17: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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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月李云刚等19人通过公开招考被录用到园林局,成为园林局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就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了明确的约定。但园林局一直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16月园林局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引发了劳动争议,李云刚等19人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园林局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及差额工资共计3361475.06元。园林局接到起诉后与20111013日对李云刚等19人强行停岗停薪。2011117日劳动仲裁委裁定按公益性岗位支付李云刚等1920116-20111013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李云刚等19人不服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261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定支付李云刚等19人节假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20116月—1013日的工资每人共计21936.8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2012824日,原告李云刚等19人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局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认定李云刚等19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为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撤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民一初字第23号、第5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2013615日嘉峪关法院作出维持原判。李云刚等19人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8月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园林局依然没有证据证明李云刚等19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20131013日邃作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嘉民一初字第1079号、第114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2014326日早上900城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愿此次能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早日结案。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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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29 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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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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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29 12: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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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冰山上的爱
  • 发表于:2015/1/28 14: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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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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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狼狈为奸,共同勾结,坑蒙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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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冰山上的爱
  • 发表于:2015/1/28 14: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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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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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甘民申字第865号民事裁定书第5页8-11行"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园林局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地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且该证据属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若对该证据不予审查将对本案事实难以查清,最终将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
是否真如法院说的那样,属于国家保存的证据?我们来看一看:







这就是相关部门人员狼狈为奸,相互勾结,坑蒙百姓的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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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冰山上的爱
  • 发表于:2015/1/28 14: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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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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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甘民申字第865号民事裁定书第5页8-11行"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园林局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地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且该证据属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若对该证据不予审查将对本案事实难以查清,最终将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
是否真如法院说的那样,属于国家保存的证据?我们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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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雨蒙蒙
  • 发表于:2015/1/28 1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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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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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自相矛盾问题多多。

1、裁定书第二页9-11行:“申请人李云刚等19人与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既然是有效协议,就应当判决园林局履行劳动合同义务,19人得劳动合同书都向法院提交了,就是证据。为何高院又在裁定书第5页13行“。。。没有法律依据。”?
2、裁定书第4页15-17行:“基于申请人李云刚等19人经招聘录用的程序、工资的构成及发放情况,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涉及公益性岗位的条款。”既然没有涉及到公益性岗位,就不是公益性岗位!!!法院又凭什么认定李云刚等19人是公益性岗位呢?裁定书第4页22-23行,和第5页第1行“原审法院认定李云刚等人属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公益性岗位。”的事实依据在哪呢?
3、《劳动合同书》都没有都未涉及公益性岗位的条款, 法院又凭什么认定是公益性性质的劳动合同呢?这可是甘肃省的统一劳动合同!可不是公益性岗位合同!法院不敢说这是甘肃省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于是就说合同签订存在瑕疵。难道真是这样吗?园林局、劳动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均未尽到谨慎审查合同形式要件的义务,纯粹是胡说八道,相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会分不清吗?
4、裁定书第5页16-18行“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给予年休假工资的报酬的,劳动者应通过其他途径申请解决,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申请人李云刚等19人就带薪年休假事项已经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局,劳动仲裁等部门申请过,未获得解决, 不向法院申请,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不应该管,那要法院干什么?
5、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高院就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两次发回 嘉峪关中院重审”,就已经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嘉峪关中院既一审又二审,本案的审理程序还能合法?
各级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勾结,共同制造了一起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难道还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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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雨蒙蒙
  • 发表于:2015/1/27 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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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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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什么狗屁判决,劳动合同有效就应该判决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明明法院判错了,还要遮遮掩掩.拒不纠错.真是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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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牧羊人
论坛管理员论坛管理员
  • 发表于:2015/1/27 2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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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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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事情经过人社局就弄复杂了:弄那么复杂的合同书,自己都搞不清楚说了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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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太不良,还是去放羊
  • 本也计较
  • 发表于:2015/1/27 1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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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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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无公益岗位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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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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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27 18: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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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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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云刚等19人与嘉峪关市园林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却坚决支持嘉峪关市园林局不履行《劳动合同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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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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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27 18: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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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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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说话甘肃省高院

“权”大于“法”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维权的直接凭证。2011620日,当原告李云刚等19人拿着与嘉峪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园林绿化管理局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嘉峪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时,却被法院驳回。在本案经过8次开庭审理后,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201494日李云刚等19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20141218日被甘肃省高院驳回。且看甘肃省高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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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10wz
  • 发表于:2015/1/27 14: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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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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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法院真是执着,和省高院杠上了,明显是和园林局绑在一起了,下次判决和肯定以前一样,你们还是准备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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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涅磐
  • 发表于:2014/12/3 2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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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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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加油
  • 凤凰涅磐
  • 发表于:2014/12/3 2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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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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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来看看怎么处理的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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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2/3 16: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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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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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4日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案,竟判决李云刚等19人不是园林局职工,请网友们看看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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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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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1/24 16: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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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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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案二审获赔38.7余万  19名员工要求再审
本报记者牛华丽
19名被辞员工,不满嘉峪关市园林局做法,将园林局推上了被告席,索赔6年薪水及违约金2012万余元,此事在我市引发热议,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近日,该案经过二审,维持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辞退将单位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明,10年前,嘉峪关市政府在南市区的一片戈壁荒滩上打造出一处河西地区规模最大的生态旅游景区,至2007年,嘉峪关市东湖生态旅游景区已是一处绿地面积100万平方米、水域面积58万平方米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养护,2007年10月,嘉峪关市园林局面向社会招用园林绿化、治安监察、卫生保洁等岗位员工,当年35岁的李云刚与70多名失业人员经过考试被录用,与园林局签订了合同,被安排到园林局所属的嘉峪市关东湖生态旅游景区和迎宾湖等场所工作。2010年11月的合同到期后,嘉峪关市园林局没有与他们续签合同,但员工们依旧照常上班,工资也照领。2011年5月27日,嘉峪关市园林局要求员工签订合同,但合同单位为嘉峪关市就业服务中心,而且使用的是公益岗位的合同。对此李云刚和同事们认为,当初他们是和嘉峪关市园林局签的合同,如今怎么突然就变成了公益岗位。其间,一部分员工答应了园林局的要求,但李云刚等19人拒绝接受公益性岗位,拒绝领取工资。

经过几年诉讼终有结果
2011年6月,19名员工次向嘉峪关市法院提起诉讼,向园林局索赔差额工资、节假日工资及养老保险等费用336万多元。同年8月15日,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云刚等19人属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判令园林局分别支付19人3年多时间188个双休日的加班工资11652.80元,40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29元,工作第二年起每年2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900元,拖欠2011年6月至11月工资4655元,每人合计21936.8元(累计41万多元),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3年2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处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嘉峪关市法院重审。
    2013年6月,嘉峪关法院作出二次判决,判决结果与第一次判决结果如出一辙,19名员工再次上诉。
    2013年10月,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撤消该判决并发回重审。
今年3月26日又被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云刚等19名员工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由当初的336万多元追加到2013万元,其中853万多元属违约赔偿金,其余1160万元是19名员工索赔的差额工资、保险费及加班工资。
而在这起劳动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19名被辞员工的身份问题。嘉峪关市园林局答辩认为,当初招聘李云刚等70多名人员属于嘉峪关市的公益岗位,当时的招聘启事和录取流程都可以证明。对此李云刚等19名被辞退员工认为,他们当初和嘉峪关市园林局签订劳动合同,从来都没有说他们是公益岗位,现在按照劳动合同法他们应该和嘉峪关市园林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嘉峪关市园林局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审理后,判令嘉峪关市园林局分别支付19名员工2010年6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的工资4655元,2007年11月12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652.8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01.90元,每人合计20409.70元(累计387784.30元)。19名员工不服这一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请求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而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由此19名被辞员工共计获赔38.7万余元。
至此,本案经历了1次劳动仲裁、两级法院6次审理、省院裁定发回2次,最终被嘉峪关中院移送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审理后由嘉峪关中院法院维持。
不服申请再审
    在接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后,19名员工不服此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显失公正。遂请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嘉峪关市城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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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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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1/24 16: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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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案二审获赔38.7余万  19名员工要求再审
本报记者牛华丽
19名被辞员工,不满嘉峪关市园林局做法,将园林局推上了被告席,索赔6年薪水及违约金2012万余元,此事在我市引发热议,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近日,该案经过二审,维持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辞退将单位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明,10年前,嘉峪关市政府在南市区的一片戈壁荒滩上打造出一处河西地区规模最大的生态旅游景区,至2007年,嘉峪关市东湖生态旅游景区已是一处绿地面积100万平方米、水域面积58万平方米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养护,2007年10月,嘉峪关市园林局面向社会招用园林绿化、治安监察、卫生保洁等岗位员工,当年35岁的李云刚与70多名失业人员经过考试被录用,与园林局签订了合同,被安排到园林局所属的嘉峪市关东湖生态旅游景区和迎宾湖等场所工作。2010年11月的合同到期后,嘉峪关市园林局没有与他们续签合同,但员工们依旧照常上班,工资也照领。2011年5月27日,嘉峪关市园林局要求员工签订合同,但合同单位为嘉峪关市就业服务中心,而且使用的是公益岗位的合同。对此李云刚和同事们认为,当初他们是和嘉峪关市园林局签的合同,如今怎么突然就变成了公益岗位。其间,一部分员工答应了园林局的要求,但李云刚等19人拒绝接受公益性岗位,拒绝领取工资。

经过几年诉讼终有结果
2011年6月,19名员工次向嘉峪关市法院提起诉讼,向园林局索赔差额工资、节假日工资及养老保险等费用336万多元。同年8月15日,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云刚等19人属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判令园林局分别支付19人3年多时间188个双休日的加班工资11652.80元,40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29元,工作第二年起每年2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900元,拖欠2011年6月至11月工资4655元,每人合计21936.8元(累计41万多元),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3年2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处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嘉峪关市法院重审。
    2013年6月,嘉峪关法院作出二次判决,判决结果与第一次判决结果如出一辙,19名员工再次上诉。
    2013年10月,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撤消该判决并发回重审。
今年3月26日又被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云刚等19名员工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由当初的336万多元追加到2013万元,其中853万多元属违约赔偿金,其余1160万元是19名员工索赔的差额工资、保险费及加班工资。
而在这起劳动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19名被辞员工的身份问题。嘉峪关市园林局答辩认为,当初招聘李云刚等70多名人员属于嘉峪关市的公益岗位,当时的招聘启事和录取流程都可以证明。对此李云刚等19名被辞退员工认为,他们当初和嘉峪关市园林局签订劳动合同,从来都没有说他们是公益岗位,现在按照劳动合同法他们应该和嘉峪关市园林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嘉峪关市园林局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审理后,判令嘉峪关市园林局分别支付19名员工2010年6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的工资4655元,2007年11月12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652.8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01.90元,每人合计20409.70元(累计387784.30元)。19名员工不服这一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请求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而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由此19名被辞员工共计获赔38.7万余元。
至此,本案经历了1次劳动仲裁、两级法院6次审理、省院裁定发回2次,最终被嘉峪关中院移送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审理后由嘉峪关中院法院维持。
不服申请再审
    在接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后,19名员工不服此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显失公正。遂请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嘉峪关市城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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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est10617422
  • 发表于:2014/10/31 14:12:45
  • 来自:广西柳州
  1. 2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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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新受理,有新的判决依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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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0/8 19:34:36
  • 来自:甘肃
  1. 2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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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刚等十九人诉嘉峪关市园林局劳动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的案卷材料,在九月四日交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我们十九名诉讼人员不下百次打电话,发短信。不断施加压力情况下,在10月8日下午将我们的案卷材料寄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让我们艰辛走出了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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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涯人生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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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0/8 19:33:35
  • 来自:甘肃
  1. 2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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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刚等十九人诉嘉峪关市园林局劳动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的案卷材料,在九月四日交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我们十九名诉讼人员不下百次打电话,发短信。不断施加压力情况下,在10月8日下午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才将我们的案卷材料寄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让我们艰辛的走出了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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