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酒钢供热产品价格一直低于周边区域,处于亏损状态;由于酒钢供暖政策的历史沿革,存在部分职工没有或重复享受供暖政策的情况。为体现酒钢现行供暖政策公平合理,回应职工关切,为下一步酒钢供热产品市场化改革打下基础,建议将酒钢现行供暖政策调整如下:
一、基本原则
酒钢职工每户只执行一套个人产权住宅供暖政策。
二、执行供暖政策的酒钢职工范围界定
1、与集团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招聘分配进入或审批调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酒钢离退休职工、工亡遗属、病亡遗属;
3、所在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相关供暖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在此次供暖政策调整范围。
三、供暖政策调整的标准
1、依据供暖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酒钢职工拥有并申报酒钢供暖住宅的,按套内面积执行10元/m2的暖气费单价,其余住宅一律依照政府现行定价,按建筑面积19.50元/m2标准缴纳暖气费;酒钢职工仅拥有并申报非酒钢供暖住宅的,向职工发放9.50元/m2的暖气费价差。
2、如政府暖气费定价调整时,则适时相应调整供暖政策标准。
四、供暖政策调整的实施
1、由各单位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户口本、职工智能卡等证件,申报执行供暖政策的一套个人产权住宅,由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公共服务中心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复核。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再执行供暖政策。
2、暖气费价差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发放。
3、由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供暖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4、供暖政策调整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申报、审核及复核工作。
5、执行供暖政策的酒钢职工范围界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酒钢集团公司公共服务中心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