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公司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
1、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各类补贴和奖励)。
2、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嘉峪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97元的3倍(即14991元)。高出该缴费标准的一律按14991元封顶。
3、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基数,按照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723元执行,低于该缴费基数的一律按2723元执行。
二、新缴费基数执行时间
截止2016年7月15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新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自2016年7月份开始执行新的扣缴基数,缴存职工可根据7月份工资明细中的公积金扣缴金额进行核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单位公积金管理人员或酒钢公积金分中心,分中心联系电话:6284633。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
2016年7月19日